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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82********651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乡***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2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平顶山市**路***门口无故阻拦焦某某驾驶的车辆,并殴打焦某某,将同乘人员张某某的手机摔坏。后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民警到现场处警时,被告人陈某某辱骂、殴打民警华某某及协警史某某等人,并将华某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损坏。案发后,华某某、史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警情况说明、谅解书、证明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延宾

检察官助理:秦珍珍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及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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