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9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区**大厦**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宁县**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3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15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和辅警丘某某按照分局指挥中心警情指令来到广东省东莞市某某区家居装饰城某某卫浴门前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闹事的警情。在接警人员向陈某某了解情况过程中,陈某某先对出警辅警丘某某左胸部位打了一拳,然后民警黄某某见状立刻上前阻止陈某某,陈某某接着对民警黄某某嘴部位置打了一拳,后民警黄某某和现场其他人员将陈某某进行控制。随后到现场支援的某某派出所民警周某某来现场支援执法时也被陈某某踢了左大腿一脚,后公安机关出警人员将陈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19年8月6日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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