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墩**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32分,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南坛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惠城区**数码城对面有一名乘客喝醉酒躺在一出租车上,需要派出所处理,南坛派出所民警杨某某及辅警周某某立即驾车到现场,民警在了解情况过程中,醉酒男子被告人陈某某谩骂、推搡出警民警,将出警辅警周某某推倒在地并坐在周某某身上用手机击打其头部,随后,赶到支援的警力将陈某某控制并传回到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出警经过;疾病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宏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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