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委会**村**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6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马某某、罗某某按照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集贸市场精准防控、重点防控工作的通知》及当日工作安排,二人着制服对进入**镇**农贸市场内人员的佩戴口罩、扫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市场内被害人马某某见到被告人陈某某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后便告知陈某某在农贸市场内需戴口罩,但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被害人马某某的工作,并对被人马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听从民警劝阻,仍然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辱骂,并掐被害人马某某脖子及推搡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钟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及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