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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本市新北区**村**幢**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永钦,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本市新北区**镇**门口与其侄子葛某某发生纠纷,并引发他人报警。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三井派出所恐龙园警务站民警被害人朱某某、辅警被害人印某某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脚踹被害人印某某,致被害人印某某右手第四掌指关节背侧和右手小指末节背侧表皮剥脱;又拳打被害人朱某某,揪扯其警服并将其拉到在地,致被害人朱某某左膝2处皮肤挫伤。经鉴定,2名被害人所受之伤均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朱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用门诊病历、接处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吴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可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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