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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某某200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晚,大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排民警李某某带队在大城县某某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查处工作。当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京Q*****牌车行驶至该路段,发现前方交警后,为逃避检查,陈某某不顾交警拦截驾驶汽车强行闯卡逃跑。将交警李某某带倒,致李某某腰部软组织损伤,同时致一辆公务用车右前侧损毁,修车花费合计5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执法视频、诊断证明、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孝显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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