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30分至22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因酒后滋事被带回杭州市江干区采荷派出所内醒酒,其在醒酒过程中以拳打脚踢、头顶、打巴掌等方式抗拒执法,导致民警洪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了民警洪某某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明华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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