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薛某某等人在宝安区蜂巢酒吧喝酒,后在酒吧门口与保安发生纠纷。随后公安人员接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传唤带至镇南派出所办案区内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并挣扎反抗,并用手乱抓,导致民警马某某的右手手指受伤流血。经鉴定,马某某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伤情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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