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住利川市**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3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18 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利川市**小区**号**楼租房内酒后泄愤,将屋内的桌子、椅子、饮水机、电风扇、衣服、床单、被子等物品从五楼往下扔,将停放在街道上车牌号为浙C****9 的丰田轿车顶棚砸坏。
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万某某、赵某某出警。万某某、赵某某到达现场时,陈某甲仍在继续往下扔东西,赵某某在楼下维持秩序、保护现场,万某某上楼制止陈某甲的不法行为。万胜上楼首先表明身份,并要求陈某甲停止不法行为,但陈某甲不听劝阻,并辱骂、拳打、推攘万某某,造成万某某胸部、肩部受伤,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方将陈某甲带离现场。
经鉴定,万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受损丰田轿车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 、接警处工作登记表、110警情信息、情况说明两份、户籍信息、谅解书、利川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祝某某、陶某某、李某某、陈某乙、胡某某、陈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字[2019]第079号鉴定书、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恩精鉴所[2019]精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利价认定[2019]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陈某甲妨害公务现场视频、陈某甲高空抛物现场视频、蓝天跨世纪幼儿园对面监控视频;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涛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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