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限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送其朋友回至位于本市武昌区民主路拜赞庭小区家中,因欲误入上述小区**栋**单元**室而被报警。尔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警务站民警邓某某、辅警张睿依法出警处理上述警情。当日凌晨2时许,民警邓某某劝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其朋友离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邓某某面部,致其左眼部挫伤、左舌缘损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湖北天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民警邓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破案经过;2.警情处置截图、出警情况及到案情况说明、工作证复印件、门诊病历、伤情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处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睿、证人徐刚有、证人郑某某、证人刘某某及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雪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补充证据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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