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武汉市,身份证号420101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湾**号,住武汉市汉阳区**社区**单元**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被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乘坐张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鄂A****5出租车时,因说不清目的地又不下车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遂开车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王家湾警务站求助。王家湾警务站民警徐某某带辅警潘某某前往车前调查处理。在向被告人陈某某表明身份后询问被告人陈某某时,被告人陈某某在车内拒不回答问题。民警徐某某、辅警潘某某打开车门欲请被告人陈某某下车,被告人陈某某突然用手将辅警潘某某手中出警记录本打落在地,并从车内冲出用脚将辅警潘某某面部踢伤。当民警徐某某、辅警潘某某上前欲将其控制时遭到被告人陈某某激烈抗拒,抗拒中被告人陈某某又用手臂将辅警潘某某脖子锁住,后在该警务站其它民警增援下将被告人陈某某控制,并将其交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琴断口街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到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伤情照片、门诊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熊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现场视频;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处以拘役五个月的刑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万启
2020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3页(含光碟3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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