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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铁**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雅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2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银滩路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报警人杨某某称其在安宁区**雅苑**号楼**单元**室家中担心遭到醉酒丈夫陈某某的殴打。接警后,民警郭某某和文职吴某某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在民警郭某某依法进行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持拳在民警郭某某右侧脸部击打,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玲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1.案卷材料2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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