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英都派出所民警谢某某带领辅警洪某甲、洪某乙等人在英都派出所门口路段开展设卡纠违和查涉酒驾统一行动时,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闽******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该路段,在设卡警员要求配合检查的情况下,仍不顾现场警员的警示和告知拦截,强行闯关冲撞,致使辅警洪某甲、洪某乙被撞受伤。2020年4月28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洪某甲、洪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0年5月19日,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监控视频画面中两个空间固定物之间的行驶速度为47km/h。
2020年4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南安市**镇**村**坊卫霸洁具厂被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平面图、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驾驶证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陈某乙、洪某某十一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截图、监控视频光盘二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敏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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