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09时许,荥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民警崔某某在依法处置荥阳市高村乡**村一起110指派警情时,遭到被告人陈某某的暴力阻碍,用拳头捶民警崔某某的胸口处及鼻子,用拳头捶民警张某某面部,并用手抓民警张某某脖子处,造成该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脖子等处受伤、民警崔某某鼻骨受伤。后经鉴定,民警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5、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山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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