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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上午,六枝特区郎岱镇政府在郎岱镇坝子村十组开展“六枝特区1000亩高山冷凉蔬菜产加配示范项目土地集中流转”工作,镇政府安排六枝特区公安局洒志派出所和郎岱派出所民警做好现场安保工作。当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施工现场,阻止土地集中流转工作人员施工,郎岱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时劝阻,但陈某某不听劝,继续阻扰工作人员施工,洒志派出所民警王某某、郎岱派出所辅警廖某某等人上前制止,陈某某便开口大骂王某某等人,王某某等人便对陈某某进行控制,在控制过程中陈某某手打脚踢民警,用嘴咬廖某某手背,致使现场停止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拘留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威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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