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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0********,彝族,小学文化泥水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清镇市**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下午,陈某甲报警称其父亲陈某某酒后因琐事与自己打架,清镇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大队民警遂将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某甲一并口头传唤至清镇市公安局接处警大队,民警登记完双方身份信息后见两人身上有伤,让两人去医院治疗后再返回接处警大队接受调查。一小时后,陈某甲先返回接处警大队并质问民警为何放走陈某某,于是民警电话通知陈某某回到接处警大队,陈某某到接处警大队后在办案大厅吵闹并辱骂警察。期间,在场民警和辅警唐某某多次上前告诫陈某某,因陈某某一直不配合,唐某某便给陈某某拷上手铐,准备送其去体检后带到执法办案中心留置醒酒。陈某某继续辱骂唐某某,陈某某从椅子上起身准备离开座位,唐某某上前劝阻,陈某某用右脚膝盖朝唐某某裆部踢了一脚,唐某某受伤后蹲在地上,在场民警将唐某某送至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唐某某会阴软组织损伤、双侧睾丸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疾病证明等书证;2.李某某、陈某甲等6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警察在执行公务,暴力阻碍警察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远敏

                                               检察官助理杨彦博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清镇市第三人民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详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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