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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六六”),女,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晚,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曹某某、雒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青龙街开展酒驾整治。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C5****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龙街与营盘街交叉路口时,因担心自己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不听指挥,并驾车意图逃避检查,在此过程中,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将执勤民警雒某某撞到在地。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雒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现场视频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小华

检察官助理:王维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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