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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龙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与出租车司机因费用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后该司机将其带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大厅内,民警魏某某为核实陈某某身份,数次尝试用手机内载警务终端对陈某某进行人像对比,但因陈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并多次辱骂民警,均未能成功。为安抚其情绪,民警将陈某某控制在大厅座椅上,后魏某某再次用手机对准陈某某面部时,其突然起身用脚对魏某某胸口实施踢踹,现场民警见状随即合力将其制服,后被增援民警挡获归案。陈某某上述行为,致魏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前志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壹张等材料随案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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