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3月1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18时许,南江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民警在南江县**镇**村**社调查袁某某殴打张某某的案件时,被告人陈某某辱骂并以暴力威胁勘查现场的民警谈某某,阻碍民警执法。处警民警依法传唤陈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警车行至南江县**镇**村赵某某房屋前村道路时,陈某某用脚踹击正在驾驶警车的民警谈某某及警车换档杆,迫使民警紧急停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方某某、万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巨茂成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南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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