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二曲镇加州**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1时许,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二中队在周至县汽车站十字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整治执法活动,民警王某甲带领辅警王某乙、赵某某、辛某某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未戴头盔驾驶陕A****9白色二轮摩托车,遂上前盘问陈某某,期间王某甲使用警务通核查摩托车信息,被告人陈某某不满民警执法,情绪激动地用手将王某甲的警务通打掉在地上,民警王某甲等人控制陈某某时,陈某某用拳头在王某甲胸部打了一拳,又用手乱挥,造成王某甲右手受伤,辅警张某某双手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诊断王某甲右手皮肤擦伤,辅警张某某双手皮肤擦伤。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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