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县**镇**村**组**号。2013年9月25日因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路“**烧烤”店喝酒时和邻座的人发生口角并打架互殴。接警后,被害人民警曾某某到达现场,按要求将陈某某带到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某拒绝配合并用右手拳头击打曾某某胸部、肩部,造成曾某某胸壁软组织伤。现场陈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世川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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