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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1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在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2018年11月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车牌号陕A****N)行驶至富平县旧县路口时,富平县公安局西禹中队接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下发对该车进行拦截检查的指令,西禹中队中队长艾某某带领民警孟某某等人在旧县路口对该车进行拦截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孟某某示意该车驾驶员陈某某靠右停车。陈某某为逃避处罚欲逃离现场,遂向右打方向驶出原车道,用车头顶住执行公务的孟某某,孟某某躲闪不及爬在车引擎盖处。陈某某见状仍不顾民警人身安全继续驾车,在向前行驶约三十米至路口中间时,突然向南拐弯将孟某某从车上甩出,致孟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随后驾车向南逃跑。经富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微涛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住院病历,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察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东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3.协议书、谅解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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