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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3196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误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天地坛街的贵和洲际酒店认成自己入住的泉城大酒店,陈某某进入该酒店后,不听酒店保安的指引,欲在酒店内随意小便,并对前来劝阻的保安赵某甲进行殴打。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大明湖派出所民警接到酒店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及酒店工作人员带回大明湖派出所调查处理,期间陈某某在该派出所内大声吵闹,对该所辅警李某某进行辱骂并使用拳头击打李某某肩部,被制服后送往办案区候问室途中陈某某又踢踹该所民警赵某乙。经鉴定,辅警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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