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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兖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00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41分许,陈某乙报警称其在济宁市兖州区**小区**号楼**单元4**室遭到其父陈某甲殴打,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西御桥派出所民警曹某某、冀某某带领辅警鲍某某、栾某某等人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在处置该警情时,陈某甲抓着辅警鲍某某的衣领对出警人员辱骂,陈某甲冲向陈某乙想对其殴打时,处警人员对其阻拦,陈某甲抓扯民警冀某某和辅警栾某某,将栾某某左小臂抓伤,后抓着鲍某某的衣领一起摔倒在地上,倒地后陈某甲继续踢踹鲍某某,后被出警民警制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出警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柳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协警受伤照片一张、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景保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兖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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