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号**房。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17日23 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小区门口因防疫测温的事情与该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后殴打保安,于是保安报警。接警后,民警关某某、林某某、保安廖某某处理该警情时,被告人陈某某借醉踢打民警关某某、林某某等人,致使关某某、林某某、廖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均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现已被抓获归案,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关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审讯录像、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两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卓勋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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