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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6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新郑市新村镇新村大道与107国道交叉口东北角摆摊,新郑市城市管理局周某等人在此执行公务,在周某出示执法证要求对陈某某摊位相关物品进行扣押时,陈某某将周某推倒在地,致使周某胸部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的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4、新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会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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