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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1967********,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正阳县**乡政府计划在本乡**村村部卫生室建疫情防控隔离室,遭到**村的一些村民抵触。2020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殴打出警民警姜某某,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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