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中午喝多了酒,在汨罗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护士站大声吵闹,将护士站值班室的电脑显示屏推倒,还对劝说的群众进行推搡,17时许,汨罗市公安局高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由民警周某某带领协警罗某甲、徐某某一起到汨罗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出警处理。出警的民警着警服向被告人陈某某表明身份后,协警罗某甲询问陈某某为什么要在住院部大声吵闹,陈某某因喝多了酒,用手指着罗某甲,还打了罗某甲一耳光,随后被在场的其他民警控制带到汨罗市执法办案区,在办案区讯问室,陈某某又打了民警蒋某某的头部两拳。经法医鉴定:罗某甲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蒋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了蒋某某和罗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警官证复印件及辅警身份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宋某某、湛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步云
检察官助理:叶颖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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