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9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浙******黑色丰田牌汽车行至平阳县鳌江镇环城路与工兴路交叉口时,遇平阳县公安局交警二中队民警设卡检查酒驾。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检查,不顾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强行冲卡驶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11时许,在平阳县鳌江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健康检查建议书、病历、不起诉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民警戴某某的亲笔证词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病情诊断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聪
检察官助理 蔡秀武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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