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诸暨市**街道**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中午,诸暨市交警大队铁骑中队民警黄某某、辅警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在本市**路、**路口进行交通整治。12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被拦下等候处罚。12时3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因等候过久不耐烦,企图骑车离开,被辅警张某某及时制止。被告人陈某某遂上前用手臂箍住张某某脖颈将其摔倒在地,抢夺张某某手中的车钥匙。后辅警魏某某上前控制被告人陈某某的过程中被抓伤。
经诸暨市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警官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8********;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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