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2019年9月5日批准,于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学连,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1年前向陈某某处租赁了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电子厂后的鱼塘。经查明,该地块于2001年12月6日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完成补偿;2017年6月12日,陈某某接受了石井社区、田头社区共人民币30000元补偿款,并在承诺息诉罢访(协议)书上签名;2019年1月22日,陈某某再次接受了原出租人陈某甲所退还的2002年、2003年租金及租金利息共人民币13000元,解决二人纠纷。2019年7月,陈某某因称其鱼塘中种养的鱼类及周边种养的果树被深圳市液化天然气应急调峰站外输管道工程项目部施工时毁坏与该施工方多次发生纠纷。2019年8月26日早,陈某某再次在工地与施工方发生纠纷,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石井派出所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并于当日11时将陈某某传唤至派出所。13时许,陈某某在接受完讯问后(未处理完毕),突然挣脱看守并强行离开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处,民警吴某某对陈某某再次表明身份并意图将陈某某带回,但陈某某拒绝配合,吴某某及派出所队员在控制陈某某过程中,陈某某用手铐划伤吴某某左手肘,并用牙咬伤吴某某 右手虎口处。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接警记录单、被告人传唤证、承诺息诉罢访(协议)书、被告人与出租人签署的退还租金、利息协议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乙、黎某某、韩某某、轲某某、任某某、周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9】坪山临鉴字第707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光盘十二张。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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