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许30分许,永隆派出所民警在省道311京山市永漋镇杨丰街京丰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执勤盘查时,查获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司机文某某,文某某在警察询问的过程中将车钥匙交给了被告人陈某某,民警遂要求陈某某配合下车交出车钥匙,但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黎某某多次警告无效后,黎某某等人遂强制将陈某某从车上带下,陈某某在挣扎反抗的过程中,用嘴将黎某某的右手臂咬伤,后被派出所民警控制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文某某酒精呼吸测试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庄某某、黄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监控视频光盘1张、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7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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