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园**号楼**单元**。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30分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白银路派出所民警龚某某接兰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派警,称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南口“亚欧”大酒店门口有醉酒男子打架,民警龚某某随即与王宏某某、粱某某带领辅警刘某某、柴某某、郑某某、蔡某某福等人前往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南口“亚欧”大酒店门口处置打架警情,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多次辱骂、推搡执法民警,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强行传唤至白银路派出所时,被告人陈某某用头撞击民警龚某某面部并用脚踹其腹部,致使民警龚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人员受伤部位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
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处警经过、案件来源、警察证、证明、病历等书证;
3、证人王宏某某、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指认、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依法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书记员:白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起诉书八份。
2.案卷三册。
3.被告人陈某某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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