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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园**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当月24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30分左右,西安市高陵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驾驶警车(陕A****警)在西安市高陵区**大道延伸段开展货车违法巡查。为阻止民警追赶涉嫌超限的大型货车,陈某某驾驶陕A****R凯迪拉克牌轿车连续变道至警车前方并踩刹车,致警车车头与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部多次碰撞、涉嫌超载的大型货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对讲机6部;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和工作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维修清单等。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薛某某、朱某某的证言;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群聊天记录、现场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文宏

检察官助理:开磊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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