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该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15时许,报警称与城管人员发生纠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陈某某及城管人员带回派出所内处理,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卢某某依法执行职务,并对卢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后又撕扯卢某某衣服、踢踹卢某某腿部,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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