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郎溪县**茶叶总公司场直**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被郎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四日,后十字派出所通知其执行行政拘留,但陈某某一直未去。2019年10月31日,十字派出所民警在十字汽车站执勤时发现陈某某,并将其带到派出所准备执行拘留。在十字派出所,陈某某不配合民警工作并逃跑,民警程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陈某某抓伤其右手背。之后,民警带陈某某到郎溪县中医院进行拘留前体检,陈某某始终拒绝配合,多次以暴力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程某某、鲁某某、余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行政拘留决定书、劳动合同等书证;
2.证人帅某某、郝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鲁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三名警察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传林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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