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6********,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同年8月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隆化县公安局张三营派出所民警宗某某带领辅警张某、赵某某、于某某出警的过程中,在**镇邮政储蓄所前面的街道上,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滋事,殴打出警人员。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3、现场勘察笔录、侦查实验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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