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妨碍公务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钟楼区**街道**村委**塘**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四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晚,在本市钟楼区**街道**村委**塘**号,为阻止公安局民警李某某执行公务,用拳头殴打民警李某某,至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本、人民警察证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检察官助理 厉俊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本市钟楼区**街道**村委**塘**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