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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阳西县儒洞镇蓝田村委会蓝田三区30号房子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彭某某等卖淫,每月房租300元,按次收费方式提供房间给黄某某卖淫,每次抽水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换押证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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