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路瑞康足疗店。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庞某娜在莱西市**街道**路瑞康足疗店内,以300元的价格向任某龙(已行政处罚)卖淫。
2019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陈某艳在莱西市**街道**路瑞康足疗店内,以300元的价格向戴某侠卖淫。
2019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介绍陈某艳在莱西市尚客优宾馆吧1102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向戴某侠卖淫。
2019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陈某艳,在莱西市**号楼1404户租房处,以600元的价格向徐某卖淫。
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陈贵艳在莱西市**路瑞康足疗店内,以300元价格向左某峰卖淫。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茂军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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