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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暂住本区**路**号**室。2005年11月因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6月17日因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后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其位于本区**路**号**室的居住地内,先后二次向嫖客田某某(已行政处罚)提供性服务,每次均通过微信向田某某收取嫖资350元,其从中抽成介绍费200元。

2020年5月21日,陈某某介绍卖淫女童某某(已行政处罚)在上址向嫖客刘某某(已行政处罚)提供性服务,事后通过微信向刘某某收取嫖资200元,其从中抽成介绍费50元。

同年6月16日,陈某某因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未主动交代其容留、介绍上述二人卖淫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发现其罪行并对其立案侦查后,陈某某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到OPPO手机一部。

3.证人童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卖淫女童某某、杨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介绍,分别于上述时间在陈某某的居住地内向嫖客刘某某、田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事后由陈某某向嫖客收取嫖资,再转账给卖淫女。

4.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民警调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持有的两个微信号分别向嫖客收取嫖资、向卖淫女支付嫖资,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上址卖淫场所的承租人。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卖淫、嫖娼人员均已行政处罚。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

8.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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