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4********,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7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会东县鲹鱼河镇彩云街26号的“济丰旅馆”中多次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抽头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通话记录、会东县公安局东公(西城)行罚决字[2019] 877、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雷某某、冷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图及照片;5.电子证物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旅馆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11月7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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