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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6日间,被告人陈某某租赁漳州市龙文区荣昌广场A幢509室为卖淫场所,通过陌陌、微信等通讯软件招揽嫖客,先后多次介绍数十名嫖客与卖淫女冯某某、刘某某进行性交易,并从中非法获利计人民币9400元。

2019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长泰县**镇**村**路**号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归案过程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冯某某、吴某某12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辨认及指认犯罪现场等笔录;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阮同鑫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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