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街道**街**号附**号,住垫江县**街道**周转房**单元**号。因容留卖淫,2015年7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五百元;因吸食毒品,2016年6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6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容留卖淫,2018年3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租赁垫江县**街道**路**号门市及垫江县**街道**周转房**单元**作为固定的卖淫场所,容留、介绍高某某、樊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渔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樊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在垫江县**街道**周转房**单元**的房间内,与嫖娼人员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樊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在垫江县**街道**周转房**单元**的房间内,与嫖娼人员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高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在垫江县**街道**周转房**单元**的房间内,与嫖娼人员罗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4、2019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高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在垫江县**街道**周转房**单元**的房间内,与嫖娼人员龚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垫江县公安局桂阳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1月4日,陈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高某某、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并为卖淫、嫖娼人员居间介绍,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具有吸毒、容留卖淫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丽

2021119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2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五张、活页三十九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