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范某某,称想要吸食毒品,19时许,范某某通过吴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吴某某驾车载陈某某、范某某前往陈某某位于华容县**镇**巷的家中,王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后也来到陈家。20时许,陈某某与范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在家中的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通话详单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再明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