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徽省宣州市,住东至县**镇**路**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6日被东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孙某某、安某某、郑某某(均另处)等人在县城一家羊肉汤店里吃晚饭。期间,羊肉汤店旁边的**饭店服务员张某某打电话让陈某某去店里帮忙,陈某某应允。后孙某某、安某某、郑某某跟随陈某某来到**饭店,陈某某将他们直接带到二楼的一间包厢。有人问陈某某是否有好东西(指冰毒),陈某某称家里还有一点,后安某某打的陪同陈某某回家拿冰毒。安某某、孙某某、郑某某遂在二楼包厢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期间,陈某某回包厢也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安某某、孙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九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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