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和吸毒人员刘某二人利用简易溜冰壶吸食毒品冰毒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房产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轩
检察官助理:王江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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