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3197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路**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至6月18日期间,将自己车牌为鲁******的面包车开至烟台市莱山区**村**道**处,先后三次在车内容留麻某某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档案、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业
检察官助理:张晓倩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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