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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村**号,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路**楼**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租住的位于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安庆路**楼出租屋508房间内,多次容留陈某乙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1、在201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租住的508出租屋内容留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2、在2019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租住的508出租屋内容留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3月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租住的508出租屋内容留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

2019年6月10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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