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使用借来的QS1****小轿车搭载吸毒人员李某某外出,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QS1****小轿车内注射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6日14时至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借来的粤QS1****小轿车搭载李某某外出期间,将车辆停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桥附近后,关闭车辆门窗,容留李某某在小车内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6月17日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借来的粤QS1****小轿车搭载李某某外出期间,将车辆停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李某某家附近的小路边,关闭车辆门窗,容留李某某在小车内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借来的粤QS1****小轿车搭载李某某外出期间,将车辆停在阳江市阳东区**水库的公路上,关闭车辆门窗,容留李某某在小车内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19日7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路**小区**栋**抓获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上述三次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辨认、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现场检测报告书;6.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8.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广通
检察官助理:梁耀元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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